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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4臺中市和平區博愛里松鶴三巷10號
履約期限
開工後90個日曆天 (決標日3日內簽約、簽約後5日內開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應符合臺灣區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綜合營造業(E101011)以上、球場跑道、運動場地設備工程、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等,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國內廠商其營業項目符合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廠商資格」規定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並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屬特許行業者(營業項目代碼最後一碼為1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未檢附者本機關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依工業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3.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第4至第18頁,土木包工業第4至第13頁。
4.押標金(現金繳納收據或票據)之單據。(本採購之押標金金額、減收金額及繳納方式,詳政府採購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有關押標金及其他保證金之相關規定。各項保證金符合減收之特定資格文件證明等)
5.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或其受僱人具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或專門技能之相關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依本市地方稅務局規定,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於訂約用印時,本校將檢視得標廠商是否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並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2.餘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相關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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