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於履約期間需檢附至少一名以上設備師(士)人員及其在職勞保證明影本之公司或行號);且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一○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10.08.31修正
1.廠商投標資格:「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於履約期間需檢附至少一名以上設備師(士)人員及其在職勞保證明影本之公司或行號)」
2.截標時間:110.09.06(一)12時前
3.開標時間:110.09.06(一)14時
修正之文件:投標須知範本(1100730修正)、07.資格封外標封價格封、09.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己下載的廠商得使用原文件。
(1)本案因涉及本校「東、南棟風雨走廊改善工程」使用執照之請領,故本案於結付尾款時預扣契約價金之5%;廠商需於「東、南棟風雨走廊改善工程」請領執照時,協助校園消防零星修繕(己於標價清單編列校園消防零星修繕項目),並於使用執照核發後(預定工程完工日為111年3月)後核發。
(2)本校弘道樓現正進行耐震補強工程,預定於10月底前完工,廠商請於投標前善盡勘查之責,以避免影響工期進度。
(3)因應新冠肺炎影響,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之規範,進入本校需量測體溫、消毒及實名制,在校區須全時戴口罩,如有違反規定,廠商負完全賠償或受罰責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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