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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金額為1,000,000元整,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臺幣200元整,親自領取者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臺中市神岡區公所」,現金不予受理。
履約期限
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達契約價金上限為止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領取或電子領標,請於機關上班時間至本所公用課購買。
其他
一、本案為開口契約,依實際需要派工,故採「單價」乘「預估數量」之總計為決標金額(決標金額僅供開標時決標之用),另契約金額(包工費上限)不隨決標金額(決標金額僅供開標時決標之用)改變,仍為2,435,000元。
二、廠商對本工程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如開標日前未提出疑義者,本所於決標後不另修正及補充說明。
三、投標文件以郵務送達者,請自行估量文件送達所需時間〈收件時間以本所收發處收文時間為憑〉。
四、餘詳投標須知、契約書、施工規範。
五、以電子領標者,其投標廠商需於人工投標時檢附電子領標繳費電子憑據。
六、本案押標金為一定金額:120,000元整。
七、本案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240,000元整。
八、本案後續擴充金額為1,000,000元整,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
九、本案預算尚未經臺中市議會審查通過,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查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倘預算金額遭臺中市議會刪減或刪除,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審查通過之預算金額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契約或變更契約。
十、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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