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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在契約有效期限內,按原決標單價增購,上限為46份/月,其擴充金額為新台幣138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正里中和街66號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餘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經營(銷)報社、報紙或相關行業。(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影本),未檢附者本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其屬免辦營業登記之廠商,應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免辦營業登記公函或最近一年度經所得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年度所得稅繳納期限者,得免檢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同意書。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本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或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請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
三、本案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開標後先予保留決標,俟經直轄市政府核可後再予決標,預算如經市議會審議刪減或刪除時,可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或變更契約。
四、依政府採購法第96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理規定,提供優先決標或允許差價優惠方式與環境保護產品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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