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qt0010@taichun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6臺中市清水區鎮政路101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每日上午9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資格證明】。3. 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買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5.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同意書。
附加說明
地開點]:本所二樓會議室。1. 採電子領標(不另備書面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本案押標金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一定金額:10,000元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 10,000 。本案決標方式:係以總價決標。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每日上午9時整前之期間(所稱「每日」:係依據當日報紙日期為基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完成交付。
2.餘詳投標須知之規定,如投標廠商標價高於採購、預算金額,ㄧ律為不合格標論。得標廠商於決標日起十日內至本所辦理簽約事宜,3.本款項如為上級補助款需俟補助款入庫後方可請領4.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報價,如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新或更正事項6.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7.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8.其他未詳盡之處依投標須知及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9.
稅務宣導
得標廠商須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檢舉單位
台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4-22177293、04-22289111轉23600,傳真04-22280882,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2段89號B棟10樓。二、台中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4-23038888,地址:臺中郵政60000號信箱。
三、台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4-22289111轉13407,傳真04-22202876,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2段89號B棟9樓。四、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84,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五、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8,地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六、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不聽信謠言,不打探消息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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