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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0,000,000元,工期另議。 (臺中市政府114年重大施政計畫先期計畫已再匡列300萬元,115年匡列132.9萬元,另已向內政申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900萬元,將俟核定後挹注案內工程經費中。倘所需經費未獲得補助,得不辦理後續擴充增購;若經費遭刪減,則以經法定程序審查通過之預算金額為準,該金額須俟機關調整後另行通知。)
適用條款
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1或第10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平路144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10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360 日內竣工。(主體及外部裝修工程360天)。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綜合營造業:【本案需乙等(含)綜合營造業以上廠商承攬】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營業項目及代碼為「綜合營造業 E101011」)
(2)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聲明書(正本)。
(4)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5)切結書(正本)。
(6)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 鑑事項等內容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7) 專業分包協議書
(8) 廠商信用證明
(二)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10100482號所載,機關辦理涉及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採購,需要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本案涉及前開行業之採購。分包廠商資格應檢附文件:【本案需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以上廠商承攬】
(1)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影本)。
(2)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本)。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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