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4)22794157#312或221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如原採購契約標的,本所得視實際需要依契約單價,於106年6月30日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增購,其增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平路14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平路144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1.經政府核准設立,具有文化、藝術、廣告、公關、傳播、設計、行銷等與本案招標標的相關並有履約能力者。
2.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証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一、廠商得以下列方式,購取招標文件:1、自行購取: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收件日)止,逕向本所秘書室繳納文件費後不具名領取。2、電子領標:http://www.web.pcc.gov.tw。
二、依據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5年3月8日中市稅屯分字第1053303335號函規定,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其他:截止投標收件日若遇天候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截止投標收件、開標時間亦順延至截止收件日之隔日上班之原定時間地點開標。原開標日若遇天候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開標。
四、評選項目及配分:
1.服務建議書內容:針對需求說明書委託事項提出規畫完整性詳實性。(30分)
2.廠商經歷及履約能力:(1)曾受委託或主辦各類活動相關經驗。(2)對本案預定進度安排及人力配置之合理性。(20分)
3.媒體宣傳與創意:(1)電子、平面媒體及人氣掌握。(2)未載明於需求說明書內有助於本案執行之創意規劃。(20分)
4.報價價格分析:經費編列合理性及完整性。(20分)
5.簡報及綜合答詢。(10分)
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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