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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條件:契約達金額上限時,經雙方合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將以換文方式,不另召開議價會議)。
(二)擴充項目:依原有採購項目,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1,000,000元,擴充期間至106年12月2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2月20日或施作金額達契約金額上限,詳契約書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為本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依法令得提供本工程服務之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電器安裝業(E601020)或「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及「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公司或行號。持有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其餘應檢附之文件,詳如本案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本案得標廠商履約保證金為定額360,000元。
二、押標金支票,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開立〈不得直接將現金封入標封袋內投標〉,並註明受款人〈抬頭〉為-臺中市大里區公所。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五、本工程預算經費係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辦經費,需待上級代辦款撥入機關公庫中,始得支付相關費用。
稅務宣導
得標廠商須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洽詢電話:04-22585000-455。
檢舉貪瀆不法信箱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政風室電話:04-24063979-250、傳真:04-24071438。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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