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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勞務採購案,預計另辦理水土保持相關作業,擴充增購期間為自簽約日起至109年底,擴充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額度(含水土保持計畫費+審查費600,000元額度水土保持工程費3,000,000元額度)。
2.本勞務採購案,預計未來於幼兒園量體主體完成規劃設計後,另辦理幼兒園量體內部室內裝修及充實設備,擴充增購期間為自簽約日起至109年底,擴充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5,000元額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4樓會議室(地址:臺中市沙鹿區英才路15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3臺中市沙鹿區英才路15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採購不允許共同投標。
二、投標廠商資格不允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之。
我國投標廠商、依第8點規定允許外國廠商投標,且外國廠商採用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參與投標者、或依第8點規定雖不允許外國投標,但允許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者,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建築師事務所,提供證明文件: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新建幼兒園舍主體工程所在基地涉及水土保持相關規劃及評估等工作(下稱水保相關事宜),本勞務採購案得標廠商需配合校方需求,研擬並協助本校辦理前揭水保相關前置作業事宜。
二、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如下所載,
1.本勞務採購案,預計另辦理水土保持相關作業,擴充增購期間為自簽約日起至109年底,擴充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額度(含水土保持計畫費+審查費600,000元額度水土保持工程費3,000,000元額度)。
2.本勞務採購案,預計未來於幼兒園量體主體完成規劃設計後,另辦理幼兒園量體內部室內裝修及充實設備,擴充增購期間為自簽約日起至109年底,擴充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5,000元額度。
三、本案需配合拆建新建幼兒園預定基地位址既有自來水廠抽水井及本校水井等地面人造設施、臺中市受保護樹木乙株(種植位址及坐落地段等資訊,詳如招標文件一覽表文件項次17: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受保護樹木公告清單)及大型雕塑品乙座,廠商投標前,務請實際到校實地會勘,測量預定新建幼兒園園舍,避免得標後因未事先詳查基地現況致造成履約糾紛,亦不得以前揭原因作為延遲履約進度之原因或藉口,關於此點,特請留意。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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