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25331822@taichun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中市豐原區市政路二號(本所2樓第一會議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生效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601010」甲級電器承裝業或「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工程技術顧問業應檢附電機工程技師執業執照)之公司或行號。
附加說明
一、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
二、領標方式:電子領標(不另備書面招標文件),並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9條規定辦理。
三、投標方式:廠商應將相關資格文件等裝入證件封,並將證件封連同服務建議書(含報價單)一式9份裝入乙標封,乙標封上註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如信封不足裝置得將服務建議書及證件封另以不透明容器裝置並密封貼上乙標封於截止收件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收發室。
四、投標文件收受之地點及截止期限:106年4月14日上午9時00分前以郵遞寄達本所收發室或專人送達(時間以收發室登記桌所登記為憑,逾期(時)者無效)。
五、資格審查(開資格標)及評選日期:(一)資格審查(開資格標):民國106年4月1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辦理,如資格審查未到場之廠商則另行通知審查結果。(二)評選日期:民國106年4月14日下午2時00分在本所二樓簡報室舉行。經本所審核資格符合者,即可參加評選,需現場簡報詢答,廠商得派員參加,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以服務建議書評分,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簡報之優先順序及時間,以投標收件之先後順序決定之(簡報時間10分鐘,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評選結果於評選小組結束後,當場宣布優勝廠商,並擇期辦理議價(詳如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六、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生效至106年12月31日止(詳契約書)。
七、服務建議書內容應包括事項及格式:詳如投標須知、評選須知及契約書等。
八、評選項目、權重及評選標準(詳如評分表)。
九、評選方式:採序位法(詳如評選須知)。
十、餘詳如投標須知、評選須知、契約書及附件等。
十一、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如天災、颱風)經宣布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標案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則順延於次個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並於當日同一時間開標。
十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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