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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期間及金額:第1次擴充期間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新臺幣263萬4,000元;第2次擴充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新臺幣263萬4,000元,合計擴充期間2年,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26萬8,000元整。
2.本採購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於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增購之項目、內容、條件及單價與原契約項目、內容、條件及單價相同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4295臺中市北區永興街301號3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貳佰元整以現金繳納
開標地點
404295臺中市北區永興街301號3樓招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295臺中市北區永興街301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 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營業代碼及項目為J301010報紙業或經營(銷)報社、報紙之公司或行號。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本所不另行通知,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2.投標廠商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招標文件之規定,即視為無效標。
3.依採購法第18、19條規定辦理。
4.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案預算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倘預算遭議會刪減或刪除,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中止或變更契約。
5.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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