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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考量本校未能於合約截止期限前,順利完成次年度之「學生交通車」採購作業,擬請原得標廠商須配合繼續行駛,直到本校下次之「學生交通車」採購合約開始履約為止,延長期間以2個月為限,故本案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權利,並預估後續擴充預計金額為新台幣1,366,89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寧夏路240號
履約期限
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具備遊覽車客運業或營業大客車之營業執照。
2.具備遊覽車客運業或營業大客車之公司登記證明。
(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該文件視為無效。廠商得以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登記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最近壹期之納稅(免稅)證明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影本)。
(五)其他應附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押標金新台幣341,000元、標價清單、切結書、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電子領標者應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付)、服務企劃書1式7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