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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安和路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安和路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以有效合格之證件為資格之依據)凡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級電氣承裝業/電力電機或電機技師事務所或機電顧問公司或相關行業,並具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資格,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參加之投標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但本校得以另行規定增繳之證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自行從網路列印)或開業登記。
2.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連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5.履約能力切結書/法律切結書/同意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除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之外,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份具有者代之。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一部分,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代之者,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校同意者為限。
7.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現場補正或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開標現場注意事項:
(ㄧ)請廠商依招標文件或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本機關不另行通知),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投標廠商請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授權委託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授權委託書之填寫須明確。(如附錄三)
(三)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委託書(或無法當場提出者),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比減價、領退押標金等事項。
(四)開標現場使用語言、文字等皆以中文表達,投標廠商(含外國廠商)若有需要應自聘翻譯人員會同出席翻譯。
(五)投標廠商不得於開標及後續採購作業(評選等)現場錄音錄影。
(六)評審會議日期109.10.20下午13:30分第三會議室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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