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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23臺中市東勢區東關路6段132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工本費100元現金付款,郵購者另附回郵72元。電子領標73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3臺中市東勢區東關路6段1328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7日內開工,開工日起60日內完成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合法登記或設立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廠商。
附加說明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2-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得以影本查驗。上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局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特別聲明: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後,公司(商號)參與政府採購時應檢附之文件內容,請參考主管機關研擬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有關政府採購相關配套措施之Q&A」(工程企字第09800207540號函)。
(2-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本項得以影本查驗。「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2-3)投標廠商聲明書,本項須為正本。
(2-4)現場勘查單:不涉及廠商資格合格認定,考量現場複雜性需配合現有設備安裝、建置位置及施工時間,請廠商配合本校規定時間到校勘查。
註: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請依證件封、價格封分別放入規定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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