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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如預算許可且廠商履約情況良好,得視需要後續擴充一年;後續擴充條件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契約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展延原契約履約期限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詳投標須知及需求要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第一會議室(402臺中市南區高工路19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高工路191號(本校文書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依「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三條具有辦理學生健康檢查資格之醫院、診所或所在地醫師公會,並應由合格且完成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為之,投標時請檢附下列文件:(詳投標須知)
(一)開業執照或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給之立案證書影本(投標廠商登記開業所在地非位於本機關所在地區者,應自行評估本機關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其他縣市醫療機構至本機關所在地縣市執行醫療服務,是否有禁止之規定。投標廠商得標後若因此之故致未能獲得本機關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同意辦理本案健康檢查服務者,以違約論處。)
(二)得標後可聘足或組成符合資格與數量之醫事人力、團隊之聲明書(格式不拘,請自行依相關規定繕打聲明書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或相關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請自行聲明填妥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四)服務建議書一式(7份)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評審方式及標準:詳評審須知及評分表(序位法)
一、過去履約績效3分
二、專業技術、人力及管理能力25分
三、醫療品質設備22分
四、檢查計劃完整性15分
五、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20分
六、其他附加服務事項7分
七、醫院所在區域5分
八、簡報內容及答詢3分
本案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企劃書。本案業經簽奉核准,本次公告如於截標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投標,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備註:本案請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自行領標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開標後擇期通知廠商進行評審會議
更正投標須知,其餘文件未更動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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