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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100)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12)個月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6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一段1000號行政大樓1樓開標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公司及廠商權益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公司及廠商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6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一段1000號1樓行政處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詳本公告附加說明、(七)其他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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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押標金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符合「廠商資格」規定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產業育成業」登記代碼「J202010」、營業項目為「管理顧問業」登記代碼「I103060」、營業項目為「資料處理服務業」登記代碼「I301020」或營業項目為「未分類其他服務業」登記代碼「JZ99990」之公司或行號;前述營業項目擇一符合
(4)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國立大專院校得檢附授權書)(本小目廠商免附納稅證明及公會會員證)
(5)納稅證明文件
(6)授權委託書(得於開標時現場提出)
(7)退還押標金及投標文件申請單(得於開標時現場提出)
(8)電子領標憑證(非電子領標者免附,依投標須知規定)
(9)總標單及詳細價目表
(10)切結書1(得於開標時現場提出)
(11)服務建議書(1正本、7副本及電子檔光碟片1份)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自辦或受委託辦理甄試試務之實績者,檢附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如公、民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可證明履約能力之實績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2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04-24375537轉760125,傳真:04-22241949、地址: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一段1000號行政處(本機關釋疑期限為「截止投標日往前減去『本案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之期日)。
(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4號函修正之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略以: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四)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詳細地點:筆試、面試僅設臺中考區,地點擇臺中市區交通便利之處,且須經本公司同意;其餘試務工作地點由廠商擇適宜場所辦理,並事前通知本公司,若本公司有調整需求,除窒礙難行外,廠商應配合辦理。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預估筆試報考人數為900人次,面試應試人數為200人次。
2.勞務採購保留
(1)後續擴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經機關依「辦理採購案件後續擴充評核作業」,評核結果平均達80分以上,得作為辦理後續擴充之依據,機關得於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辦理後續擴充。
(2)履約評核辦法:依廠商評核表及辦理採購案件後續擴充評核作業之評核方式辦理。
3.廠商應完成各項工作事項期限如下:
(1)決標次日起5個日曆天(下同)內,派員至機關參加甄試需求討論會議,以了解機關甄試作業需求內容。
(2)決標次日起10日內,提送工作計畫書、資訊安全計畫書及甄試簡章(均各為乙式3份及電子檔1份)予機關審查。
(3)甄試簡章核定日之次日起100日內完成各項試務作業及錄取名單公告。
(4)錄取名單公告之次日起45日內提送結案報告書(乙式3份及電子檔1份)。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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