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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增購金額(700,000)元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12)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樓1樓開標室(406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一段10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6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一段1000號行政大樓行政處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至 (114年12月31日)止,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六)其他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律師事務所或執業律師。
(二)具有效期限內之律師公會會員證書。
(三)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四)廠商納稅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電子領標憑證
(七)餘請詳閱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2月29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04-24375537轉760121,傳真:04-22241949、地址: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一段1000號行政處(本機關釋疑期限為「截止投標日往前減去『本案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之期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五)履約:
1.詳細地點:機關指定地
2.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1.數量摘要:詳詳細價目表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3.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4.履約期限:本案履約之期限為決標次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若逾履約期限,訴訟、仲裁、執行、履約爭議調解或申訴案件仍未經法院、仲裁庭、調解成立、不成立或審議判斷者,得標廠商應繼續辦理至該審級或案件終結為止。)
5.後續擴充說明:
(1)後續擴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經機關依「辦理採購案件後續擴充評核作業」,評核結果總分達 80 分以上,得作為辦理後續擴充之依據,機關得於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辦理後續擴充。
(2)履約評核辦法:依廠商評核表及辦理採購案件後續擴充評核作業之評核方式辦理。
※補充說明:修正詳細價目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