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06110081 已決標公告

臺中市北屯區同榮段社會住宅新建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570,000,000
原始預算
$ 1,640,625,546
底價金額
$ 1,625,000,000
決標折數
96.6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機關代碼 3.87.36.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2 多棟式住宅建築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姓名 職業
王孟輝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特聘教授
林永裕 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曾亮 逢甲大學建築系副教授
蔡毅中 科長
黃永良 副總工程司
機關代碼 3.87.36.1
單位名稱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秘書室
機關地址 403臺中市 西區 民權路99號
聯絡人 工程開發科 張育倫
聯絡電話 (04) 2228911 #69214
傳真號碼 (04) 22213520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7/07/20 10:00
原公告日期 107/07/13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有無已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
傳輸已簽准之內容檔案名稱 附件4-巨額採購前預期使用效益評估表-同榮107.05.31.docx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中市-北屯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採最低標之理由 本案為因應市民對社會住宅需求殷切期待,選擇優良之承攬廠商 如期如質完成,並經採購審查小組討論決議,故本案選擇以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辦理。
投標廠商家數 2
廠商代碼 45910567
廠商名稱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營造業
營造業登記證號碼 A02230-000
廠商地址 436 臺中市 清水區 中華路151之2號8樓
廠商電話 (04) 26282888
決標金額 1,570,000,000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22,000,000元
履約起迄日期 107/08/10 - 110/12/30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廠商代碼_2 81186081
廠商名稱_2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_2
決標品項數 1
品項名稱 臺中市北屯區同榮段社會住宅新建工程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平均評分76.4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570,000,000元
底價金額 1,625,000,000元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1,570,000,000元
未得標廠商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610,000,000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_2 平均評分78.7
評選委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是 王孟輝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特聘教授 是 林永裕 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是 曾亮 逢甲大學建築系副教授 是 蔡毅中 科長 是 黃永良 副總工程司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7/07/31
決標公告日期 107/08/06
契約編號 107住工013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招標文件是否包括使用建築資訊建模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之技術] 否
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是否有提出使用BIM技術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570,000,000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漲跌幅調整幅度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 0%
漲跌幅調整幅度_2 依總指數: 2.5%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3.87.36.1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附加說明 壹、本案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570,000,000元整得標,總契約預計金額新臺幣1,570,000,000.00元整。 貳、補充說明: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審標/決標/廢標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7.36.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姓名
職業
王孟輝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特聘教授
林永裕
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曾亮
逢甲大學建築系副教授
蔡毅中
科長
黃永良
副總工程司
機關代碼
3.87.36.1
單位名稱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秘書室
機關地址
403臺中市 西區 民權路99號
聯絡人
工程開發科 張育倫
聯絡電話
(04) 2228911 #69214
傳真號碼
(04) 22213520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7/07/20 10:00
原公告日期
107/07/13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有無已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
傳輸已簽准之內容檔案名稱
附件4-巨額採購前預期使用效益評估表-同榮107.05.31.docx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中市-北屯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採最低標之理由
本案為因應市民對社會住宅需求殷切期待,選擇優良之承攬廠商 如期如質完成,並經採購審查小組討論決議,故本案選擇以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辦理。
投標廠商家數
2
廠商代碼
45910567
廠商名稱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營造業
營造業登記證號碼
A02230-000
廠商地址
436 臺中市 清水區 中華路151之2號8樓
廠商電話
(04) 26282888
決標金額
1,570,000,000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22,000,000元
履約起迄日期
107/08/10 - 110/12/30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廠商代碼_2
81186081
廠商名稱_2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_2
決標品項數
1
品項名稱
臺中市北屯區同榮段社會住宅新建工程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平均評分76.4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570,000,000元
底價金額
1,625,000,000元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1,570,000,000元
未得標廠商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610,000,000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_2
平均評分78.7
評選委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是 王孟輝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特聘教授 是 林永裕 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是 曾亮 逢甲大學建築系副教授 是 蔡毅中 科長 是 黃永良 副總工程司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7/07/31
決標公告日期
107/08/06
契約編號
107住工013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招標文件是否包括使用建築資訊建模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之技術] 否
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是否有提出使用BIM技術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570,000,000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漲跌幅調整幅度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 0%
漲跌幅調整幅度_2
依總指數: 2.5%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3.87.36.1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附加說明
壹、本案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570,000,000元整得標,總契約預計金額新臺幣1,570,000,000.00元整。 貳、補充說明: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審標/決標/廢標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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