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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560807@taichun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建築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該局免費服務電話為0800-086969)。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參與徵選之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履約執行建築、土木、景觀、環境等相關工程技術服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600萬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4,000萬元整;前述工作實績,廠商應提出採購機關(或機構)所出具之契約資料。
4.本案於訂約機關通知後須指派專案經理2人,辦理本案契約服務項目,並負責本案之督促所屬、推動與協調整合等工作,前述專案經理1人應有3年以上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或土木工程監造經驗,於設計階段派駐機關或機關指定之地點;另1人應有5年以上電機工程設計監造等工作經驗。
5.本次更正內容如下
(1.)本案投標須知第第二十二條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之相關規定:免繳交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14頁。
(2.)補充投標須知第三條評選程序第二項第四目簡報時間由15分鐘修正為20分鐘,詳投標須知第19頁。
(3.)本案契約書增加第2條附件1第2款第4目第12小目:(2)建築基地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或規劃、基本設計或土石設計有必要作測量、交通、環境影響評估、敏感及鑑界等,由乙方應依法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並支付所需相關費用,所需經費已包含於契約價金內。(3)乙方辦理地質鑽探相關作業,費用由甲方支付,不包含在設計監造酬金內,請先提送鑽探計畫送甲方審查,內含鑽探廠商及費用,俟鑽探計畫核定後辦理鑽探事宜(鑽探作業時乙方仍負本案相關監督責任)。鑽探及分析完成後提送成果報告書(須經專業技師簽證)經機關同意備查,始可請領相關費用,詳契約書第54頁。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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