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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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經費預計200萬元,主要執行項目為物件狀況科學分析、修護試驗,透過專業檢測儀器進行檢測,釐清材料、切片、色粉分析等科學分析,並進行物件修護試驗確認物件清潔溶劑敏感度測試,確立修護施作示範標準區,以期各類型彩繪修復原則確立及各類型彩繪構件清單確立、修護計畫撰寫及管理維護建議。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市府路41巷19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一般資格: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無不良紀錄者或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學校、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 本採購之執行主持人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具依法審定之古物維護、藝術保存、古蹟藝術修護、文物保存修護、傳統彩繪修護相關系、所學歷或教學資格者,且具備傳統彩繪修護基礎知識與實踐修護能力,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彩繪相關案件,累積經驗達2年以上或預算金額100萬元以上1件者。
(三) 以上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係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辦理,契約依上開規定辦理付款,惟須配合(上級)中央機關補助款項撥付期程,俟期款撥入庫後,始得支付予廠商款項;另各期費用如逢會計年度結束,因而延遲付款,廠商應配合機關預算程序辦理各項請款作業。
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