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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為屋頂、天花、門窗、空調、燈具設備、門禁系統、景觀工程及附屬建築新建工程等,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500萬元;期限為工程竣工前完成契約變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市府路41巷19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E101011』」之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匠師〕,並符合其資格。
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須具備下列資格,檢附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詳附件擬聘各類人員名冊):
(一)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工地負責人、匠師資格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辦理)
1.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機關之採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工程係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辦理,且為中央機關補助案件,撥款需另向中央請款,倘因而延遲付款,廠商應配合機關預算程序辦理各項請款作業,若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或變更契約。
※本次招標為修正設計書圖、部分工項減項後進行第1次招標,需達3家廠商才可開標。其招標內容修正事項如右:(1)針對屋頂、天花、門窗、空調、燈具設備、門禁系統、景觀工程及附屬建築新建工程等予以減項,並以減項之額度檢討調整其他項目之單價(即增加其他工項之單價)(2)減項項目納入後續擴充。
※本案既有保護棚架型鋼估繳回價金為新臺幣13萬7,200元,本折價金額為固定金額,不依標價比例折減。
※釋疑申請:請依〝廠商請求釋疑須知〞辦理。
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