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R10
電子郵件信箱
ipissyuki@taichun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0,466,42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R10
開標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R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R10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指定之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516天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之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大木匠師、小木匠師、泥作匠師與瓦作匠師〕,並符合其資格。其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須具備下列資格,檢附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詳附表1~11):
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該人員於施工期間『專職),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一)應累積三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為文化資 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修正 契約第16條:非結構物及結構物由廠商保固年限,修正皆為2年。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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