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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有自114年1月1日止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以新臺幣200萬元額度內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之權利;並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得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保管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
履約期限
本局取得NCC架設許可證後,通知廠商(本局發文日) 翌日起210日曆天內完成所有設備交貨報驗。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營業項目登記代碼為「E701010電信工程業」或「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或「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之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機關之採購
附加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訊系統列印登記資料,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五、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六、本案無線電各項設備為提供本市救災救護勤務使用之通訊設備,攸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且火警救災現場內火勢狀況瞬息萬變,前線消防人員與指揮中心都必需仰賴通訊網路連線及操作相關終端設備設備,以透過無線電來傳達即時救災狀況,隨時應變各種緊急突發事故,為維持無線電通訊功能完整性及可靠度,確保無線電通訊品質,保障救災人員通訊安全,本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款減價收受。
七、本專案所需之軟、硬體及其他設施等採連料帶工方式進行,本需求規格書中所提及之功能、性能及設備,應視為最低限度之要求。因此,為建立完整且可運作之系統,如有任何設備、材料、硬體及/或軟體,未於本規格書內指明者,廠商仍應將其列入本專案施作範圍內,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且不得以此作為專案施作進度落後之理由。
為利文件保存作業,建議配合事項:
資格文件及規格文件建議以迴紋針或長尾夾等方式裝整(不打釘、不膠裝為原則),並附pdf電子檔光碟一份。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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