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BV018 已決標公告

112年度公務及消防車輛輪胎維修採購案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決標日:111/12/0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好立特五金輪胎行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519,000
原始預算
$ 2,800,000
底價金額
$ 2,628,000
決標折數
95.8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代碼 3.87.32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61 - 橡膠輪胎和內胎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王俊懿
聯絡電話 (04)25156153#101
機關代碼 3.87.32
單位名稱 車輛保養中心
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
聯絡人 王俊懿
聯絡電話 (04)25156153#101
傳真號碼 (04)25285172
電子郵件信箱 twoyup@hotmail.com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12/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2/15 17:00
開標時間 111/12/16 15:00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4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保管金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或本案預算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份之資格代替。 3.本採購案不充許共同投標。 4.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外國者(大陸地區除外)。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附加說明欄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附加說明欄
附加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訊系統列印登記資料,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五、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六、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99號函辦理。 (1).本案如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致無法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者,將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採暫緩開標決標、不予開標決標(廢標)、或暫緩一段時間再決定後續處理等方式辦理。 (2).機關依前述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之決定,應分別通知所有投標廠商並說明後續處理方式;有關通知方式,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3).如採暫緩或暫停開標、決標程序,而投標文件有效期已屆,而有需展延有效期者,本局將洽請廠商同意展延;廠商不同意展延者,不得為決標對象。 七、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文件: (一).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請檢附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或汽車修護技工之證照影本。前述證照之持有人,除負責人外,如為受雇人或從業人員須另附該人員投保於該廠商之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或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二).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1)、為利本局車輛就近前往維修,廠商須於本市境內之以下四區各設立至少乙處自有或特約維修據點: (a)山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豐原、潭子、大雅、神岡、石岡、東勢、后里等區內。 (b)海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清水、沙鹿、梧棲、龍井、大肚、大甲、大安、外埔等區內。 (c)屯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大里、太平、烏日、霧峰等區內。 (d)市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東、西、南、北、中、西屯、南屯、北屯等區內。 (2)、請檢附前述據點之名稱、電話、地址、負責人等基本資料,除廠商自有者外,如為特約維修據點請另附各該據點同意作為廠商特約維修據點之切結書(須蓋印該據點之章戳及負責人印章)、據點外觀及內部輪胎平衡設備之照片。 (3)、前揭維修據點,如非廠商自有者,適用分包廠商各項規定;前述據點及設備等資料,於投標時為非必要提供之文件,廠商如在本市已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於本市未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切結書」正本(如附件)。 (4)、得標廠商得標後尚未於本市指定區域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不得擅自履約,應待於本市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後,檢附相關各區據點證明文件,於決標翌日起5日內提供並送至本局併案備查,始可依契約規定履行。 (5)、得標廠商若未依前段承諾事項於簽約日前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機關得依採購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改善完畢,逾期仍未改正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之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可因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全部終止契約者,機關得依採購契約第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 八、履約期限: 1.本採購案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或本案預算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逐案交貨之期限:自機關傳真通知廠商後,廠商應於「通知廠商維修日期」翌日起五個工作天內完成各履約項目,廠商於收到本維修傳真通知單後,應立即蓋章回傳傳真單位以示確認接獲本局維修通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12/15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7.3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王俊懿
聯絡電話
(04)25156153#101
機關代碼
3.87.32
單位名稱
車輛保養中心
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
聯絡人
王俊懿
聯絡電話
(04)25156153#101
傳真號碼
(04)25285172
電子郵件信箱
twoyup@hotmail.com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12/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2/15 17:00
開標時間
111/12/16 15:00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4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保管金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或本案預算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份之資格代替。 3.本採購案不充許共同投標。 4.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外國者(大陸地區除外)。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附加說明欄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附加說明欄
附加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訊系統列印登記資料,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五、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六、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99號函辦理。 (1).本案如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致無法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者,將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採暫緩開標決標、不予開標決標(廢標)、或暫緩一段時間再決定後續處理等方式辦理。 (2).機關依前述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之決定,應分別通知所有投標廠商並說明後續處理方式;有關通知方式,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3).如採暫緩或暫停開標、決標程序,而投標文件有效期已屆,而有需展延有效期者,本局將洽請廠商同意展延;廠商不同意展延者,不得為決標對象。 七、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文件: (一).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請檢附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或汽車修護技工之證照影本。前述證照之持有人,除負責人外,如為受雇人或從業人員須另附該人員投保於該廠商之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或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二).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1)、為利本局車輛就近前往維修,廠商須於本市境內之以下四區各設立至少乙處自有或特約維修據點: (a)山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豐原、潭子、大雅、神岡、石岡、東勢、后里等區內。 (b)海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清水、沙鹿、梧棲、龍井、大肚、大甲、大安、外埔等區內。 (c)屯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大里、太平、烏日、霧峰等區內。 (d)市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東、西、南、北、中、西屯、南屯、北屯等區內。 (2)、請檢附前述據點之名稱、電話、地址、負責人等基本資料,除廠商自有者外,如為特約維修據點請另附各該據點同意作為廠商特約維修據點之切結書(須蓋印該據點之章戳及負責人印章)、據點外觀及內部輪胎平衡設備之照片。 (3)、前揭維修據點,如非廠商自有者,適用分包廠商各項規定;前述據點及設備等資料,於投標時為非必要提供之文件,廠商如在本市已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於本市未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切結書」正本(如附件)。 (4)、得標廠商得標後尚未於本市指定區域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不得擅自履約,應待於本市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後,檢附相關各區據點證明文件,於決標翌日起5日內提供並送至本局併案備查,始可依契約規定履行。 (5)、得標廠商若未依前段承諾事項於簽約日前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機關得依採購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改善完畢,逾期仍未改正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之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可因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全部終止契約者,機關得依採購契約第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 八、履約期限: 1.本採購案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或本案預算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逐案交貨之期限:自機關傳真通知廠商後,廠商應於「通知廠商維修日期」翌日起五個工作天內完成各履約項目,廠商於收到本維修傳真通知單後,應立即蓋章回傳傳真單位以示確認接獲本局維修通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12/1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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