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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a6415@taichun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涉119無線電通訊系統運作效能,為確保契約之履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
履約期限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 31日止或實際供應金額已達契約金額上限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需具備下列資料: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納稅證明;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當年度會員證;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詳見本案需求規格書參、一、廠商履約基本能力規定。
3.本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資通訊產品標的之廠牌得為世界各國(大陸地區除外),禁止廠商提供大陸地區品牌之資通訊產品標的參與投標(包含透過第三國家重新貼牌方式或拆解來臺組裝之成品)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詳見本案需求規格書參、一、廠商履約基本能力規定。)
附加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訊系統列印登記資料,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五、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六、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99號函辦理。
(1).本案如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致無法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者,將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採暫緩開標決標、不予開標決標(廢標)、或暫緩一段時間再決定後續處理等方式辦理。
(2).機關依前述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之決定,應分別通知所有投標廠商並說明後續處理方式;有關通知方式,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3).如採暫緩或暫停開標、決標程序,而投標文件有效期已屆,而有需展延有效期者,本局將洽請廠商同意展延;廠商不同意展延者,不得為決標對象。
七、本案履約地點為臺中市全區(含和平區原住民地區),詳見本案需求規格書貳、一、履約地點。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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