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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之項目及內容為各項工作說明書內容,擴充期間為12個月,第一區擴充金額之上限為新臺幣133,624,885元;第二區擴充金額之上限為新臺幣114,664,643元;第三區擴充金額之上限為新臺幣126,686,588元。本案之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交通局秘書室(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3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文件費新臺幣300元,回郵郵資新臺幣200元。
開標地點
交通局開標室(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3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依機關需求辦理委外開單作業、系統傳輸正確及處理民眾申訴案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專人送達交通局秘書室(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3樓)或電子投標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履約期限
預計自於113年1月1日…詳如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營業項目及登記代碼為「資訊服務業」(I301)、「停車場經營業」(G202010)或「其他運輸輔助業」(G799990)之公司或行號。
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壹、標價方式:第一區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標價預算為933,752,577元整;第二區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標價預算為801,030,880元整;第三區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標價預算為885,184,495元整。
貳、補充說明:
1.預計自於113年1月1日(實際起始日以機關發文通知廠商為準)至119 年12 月31日或履約金額達契約金額上限即終止。
2.本案分為「第一區」、「第二區」與「第三區」3個採購品項,投標廠商均可投標,各品項最多由1廠商得標。
3.本案各品項議價順序為「第一區」、「第二區」、「第三區」,並依各品項評選優勝廠商依序辦理議價。
4.各投標廠商最多僅得標1品項,若投標廠商已在某一品項議價決標,該廠商不可作為其他品項議價對象。
5.本案經公開閱覽後,修正招標文件內容如下:
(1)補充投標須知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評選簡報時間修改為15分鐘,答詢時間修改為12分鐘。
(2)調整智慧開單工作說明書第陸條第十八項第(一)款第1目之說明內容。
(3)新增各品項(第一、二、三區)預計收費路段於工作說明書附件中。
(4)各品項預算總金額已依估算勞務加簽數及預算審議額度調整。
參、注意事項: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招標機關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得標廠商須至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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