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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機關需求辦理後續擴充,擴充金額上限將以本工程實際金額核算,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第三類計算,另本案已先行完成基本設計在案,故前述金額需再乘以70%為服務費上限,分配比率為規劃設計費用占55%發包及監造費用占45%。
由機關依需求主動發起辦理後續擴充事宜,屆時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議價程序。
工作項目如投標須知第15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交通局秘書室(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2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文件費新臺幣200元,回郵郵資新臺幣150元。
開標地點
交通局開標室(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專人送達交通局秘書室(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2樓) 或以電子投標方式傳送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1.建築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壹、標價方式:依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第三類各級距費率上限所計算出金額合計之百分比決標,標價預算為100.00%。
貳、補充說明:
一、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計畫主持人應為所屬專任執業建築師,應檢附相關執照及執業證明文件。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本案得於開標日起3日曆天內召開評選會,請投標廠商預先準備簡報等相關資料,機關得於開標當日通知評選日期.
四、履約期限:
1.甲方通知履約日起15日內,乙方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詳附件一)乙式10份。
2.工作執行計畫書定後,經甲方通知之日後50日內送初步設計成果報告書(詳附件一)乙式10份,並依照甲方時程提出初步設計簡報。
3.初步設計核定後,經甲方通知之日後90日內提出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掛件審查。
4.完成交通影響評估核定後,經甲方通知後30日內依規定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掛件(須檢附主管機關掛文收執日佐證資料),惟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不能如期履約時,機關應予延長之。
5.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後30日內完成建築執照掛件申請(須檢附主管機關掛文收執日佐證資料)、120日內完成建築結構、電氣、衛生給排水、弱電、消防、空調等工程設計圖說。惟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不能如期履約時,甲方應予延長之。
6.建造執照領取並完成細部設計核定後30日內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智慧建築證書及相關管線審查,惟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不能如期履約時,機關應予延長之。(須檢附主管機關掛文收執日佐證資料)。
7.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後,經甲方通知之日後120日內提出細部設計成果乙式10份(詳附件一)。
8.細部設計成果核定後,經甲方通知之日後30日內提送發包預算書圖(含圖說、預算、數量計算書、數量統計表及PCCES)及招標文件【工程採購契約書草稿、投標須知、投標廠商聲明書、文件審查表等相關文件A3紙本6份、電子檔3份(含CAD及PDF檔)】。惟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不能如期履約時,甲方應予延長之。
9.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10.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專業責任,不因甲方對乙方書面資料之審查認可而減少或免除。
五、本案後續擴充項目履約期限:
1.經甲方通知日起15日內針對本案發包作業提出發包策略說明。
2.工程決標後15日內提送監造作業計畫(詳附件一)及駐地品管人員之登錄表。
3.工程竣工日起 7日內將工程竣工結(決)算書圖【竣工圖、工程結(決)算明細表、數量計算(乙方均須簽章)】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乙式6份,或甲方實際需要份數)送請專案管理單位審核無誤交由甲方辦理驗收(含初驗、正式驗收等)。若經甲方或驗收時發現竣工圖或結(決)算明細表有錯誤或缺失,乙方應於專案管理或甲方規定期限內,將修正之工程結(決)算書圖再送甲方審定備用(份數同前);乙方倘無正當理由而未在前開期限內函送甲方,逾期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4.工程驗收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15日內協助廠商提送申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評定書,惟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不能如期履約時,甲方應予延長之。
5.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六、本案補充公告「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
參、注意事項: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招標機關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得標廠商須至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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