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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金額:新臺幣270萬2,000元(以議會通過預算為準)。
(二)擴充期間:115年1月1日至12月18日止。
(三)擴充內容:原有採購項目及單價(本機關保留就擴充增購之各項目及數量進行調整,甚至取消之權利)。
(四)擴充條件:廠商有意願者,應於114年10月31日前依前述內容,向機關提送 115年工作執行計畫,經機關評估符合需要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另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5樓(臺中市政府農業局5樓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乙方)確實履約,保障機關(甲方)權利。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5樓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秘書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國立大專院校得檢附授權書)(本小目廠商免附納稅證明及公會會員證)
2.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均可,其營業項目或設立宗旨應與本採購項目有關(如:樹木調查、樹木健康檢測、病蟲害診斷、監測、防治及顧問服務等),需出具依法令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與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有關(如:樹木調查、樹木健康檢測、病蟲害診斷、監測、防治及顧問服務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機關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案預算尚未經本市議會審議通過,如預算遭議會刪減或刪除,無法如數動支時,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或變更契約。
二、履約期限:
(一)本案屬開口合約,採按件計酬方式,以實作數量結算,廠商應在接獲機關通知(以正式函文、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任1方式)後依各類案件所定期限前完成相關工作:
1.緊急案件之樹木診斷諮詢,於接獲通知24小時內完成現場勘查及書面記錄,並將檢查結果以電子檔案方式先行提供機關檢核及運用。
2.非緊急案件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於指定時限(7至30個日曆天內)完成樹木保護診斷諮詢案件現場勘查及製作調查紀錄,將成果以電子檔案方式提供機關檢核及運用。
3.異常樹木追蹤、監測及檢驗分析工作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30個日曆天內完成,將成果以電子檔案方式提供機關檢核及運用。
(二)廠商應於本案實際施作金額已達契約金額上限後或最終履約期限當年12月18日前,將本案邀標書所述應繳交之各工作成果及資料,報送機關辦理驗收付款及結案。
三、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