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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後續擴充期間自106年11月27日至106年12月3日止,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擴充項目為擴充期間工作人員及保全人員管銷、展館展示物、展館設施(備)、所需展演活動、競賽、DIY體驗活動暨媒體公關宣傳、所需展館水電費用及空調等支出,詳見「2017中臺灣農業博覽會─臺中館展覽規劃與執行採購案之經費需求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5樓
廠商資格摘要
1.資格:「一般廣告服務業(I401010)、廣播業(J501011)、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其他設計業(I599990)、園藝服務業(A102080)或其他服務業(JZ99990)」之政府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行號、非營利法人團體(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做為證明文件)。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自決標日起執行活動前置作業,並於決標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送本活動整體細部執行規劃書及參觀動線示意圖,且需於活動開幕日5日前完成活動展場整體佈置(如活動於106年11月4日開幕,則預定完工日為106年10月30日),並需配合主辦機關(彰化縣政府)訂定提供臺中展館文宣、表演活動及臺中週活動行程等各項活動相關資料及完成規劃。廠商需派員全程配合機關辦理初勘,如初勘後仍有待改善事項,應於機關指定日期內完成改善。機關辦理初、複勘時廠商均需派員全程參與。廠商應於活動結束日起7日內(或依主辦機關訂定時間為主)負責完成活動硬體設施清運、環境清潔整理及場地復原等撤場事宜,撤場完畢日為完成履約日期,並以書面載明完成履約日期通知機關辦理活動撤場勘查(驗),廠商並需於活動結束日之次日起算15日內送交完整之執行成果結案報告書共6份(含書面及電子檔)至機關辦理活動結算驗收。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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