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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o1000@taichun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5樓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及代碼應為「園藝服務業(A102080)」類別。(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國立大專院校得檢附授權書)。
3.若屬公司、行號者,請檢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當年度所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如會員證。
4.若屬公司、行號者,請檢附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個日曆天內辦理簽約(簽約日即為開工日),並於簽約日起依各項履約期限辦理各樹木保護養護工作。
1.自簽約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若遇緊急事故,廠商同意於機關通知(電話、傳真或書面)後4小時內進場處理;一般狀況則視機關及施工需求於3至14日內進場處理。
2.本案屬開口合約,機關得以「進場施工通知單」書面通知廠商進場施作,廠商應在通知單所規定之完工期限前施作完畢,並填具「完工通知單」報機關辦理完工事宜。倘遇緊急事故,機關得先行電話通知施工再行補「進場施工通知單」(自電話通知起即開始計算履約時間)。
3.本案以各「進場施工通知單」所定施工期限為履約期限,惟本案最終履約期限為107年5月31日止或實際供應金額已達契約金額上限為止,廠商應於收到「進場施工通知單」3日內至現場勘查,並與機關確定進場日期與施工預估數量後,主動聯繫土地所有權人、當地里長或相關人員。廠商對「進場施工通知單」所定施工期限有異議者,應於收受「進場施工通知單」後3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或逕為開工施作者,視為無異議。完成施作當日應以電話、E-mail或傳真書面通知機關。
4.本契約所附廠商投標用之工作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得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採本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本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技術工及普通工項目單價需高於勞動部規定基本工資,每小時133元*8=1064元
修正文件說明:本案因廠商資格需持有品管工程師證照,經廠商提出疑義,本局針對此項經評估(已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在案)將其刪除
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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