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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5樓
廠商資格摘要
(1)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投標廠商資格為「一般採購之基本資格」。
(2)經政府核准設立營利事業單位、法人、團體或學術單位,有相關經驗及履約能力者。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Additional information 1)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甲方簽約日之曆日起30日曆天/月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各分段進度:(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1)乙方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於簽約後之翌日起14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機關核可,該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詳本契約第八條規 定辦理。
(2)乙方應於簽約之翌日起30日內,提送本工程之「規劃報告及基本設計」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機關,並配合辦理審查會及依會議結論修正書圖。
(3)服務實施計畫書經甲方召開審查會核定後,協助甲方辦理招標作業。
(二)招標及決標部分:
(1)乙方於簽約後90日曆天內協助甲方辦理招標作業,完成佈展及營運管理廠商簽約。
(2)乙方於簽約後110日曆天內審查佈展及營運管理廠商服務實施計畫書。
(3)乙方於簽約後140日曆天內審查佈展及營運管理廠商基本設計圖。
(4)乙方於簽約後170日曆天內審查佈展及營運管理廠商佈展計畫書。
(5)乙方於簽約後200 日曆天內審查佈展及營運管理廠商營運計畫書。
(三) 監造部分: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1)依據每期佈展工程完成及驗收進度之百分比,依每期給付契約價金之百分比(依據佈展標契約書訂定之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2)乙方於佈展及營運管理廠商準備工作期間,要求及協助佈展及營運管理廠商依照甲方要求、指示、時間至指定地點實施進度報告及說明。
(3)甲方於佈展施作期間依工程進度及內容給予要求,乙方必須要求佈展及營運管理廠商配合及修正。
(4)乙方於每期驗收後請款,應於30日曆天內完成該期之結算並備文提送結案成果報告;以上設計期間依甲方指示配合簡報說明。
二、(Additional information 2):本案依各級距費率上限所計算出服務費為1009萬2712元,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2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載百分比上限參考之97%計,故本案服務費上限金額為978萬9931元(超過上限金額則無效)。
三、105年11月24日需求單位(作物生產科)簽奉機關首長授權人員核准,更改招標文件-投標標價清單且不延長等標期。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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