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on0622@taichun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I101061」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行號;■建築師、技師、律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附加說明
1、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2、採購案名稱:106年梧棲漁港安檢所浮動碼頭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3、委託有效期限及委託權利:
(1)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 10天內辦理本委託設計監造開工並俟全部工程案辦妥決算後完工止,如未發生履約之事實或服務費用逾採購金額時,本契約自動失效,不發生任何給付義務與責任。
(2)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以下稱機關)於契約簽訂日起至採購金額(115萬2,000元)限額以內,主辦之工程案得依本契約全部或部分委託廠商辦理工程設計或監造服務。
(3)本採購案適用經機關之業務單位簽准辦理委外設計或委外設計監造之單一工程,並依工程性質分土木
工程及建築工程。土木工程須由廠商之土木技師(或工程顧問機構)履約;建築工程須由共同投標之建
築師履約。
4、本採購:
(1)本案預算為115萬2,000元。
(2)服務費用支付方式: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但應扣除工程保險費、營業稅或法規規定應扣除之費用)之百分比計算,詳如契約規定。
5、 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本案招標機關。
6、 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7、 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8、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9、 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1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4
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申請釋疑內容應包含下列要件:1.申請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政府登記證照號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3.疑義
內容,受理廠商疑義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
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12、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文件。
13、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14、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60日止。
15、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
16、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招標公告所訂之開標日期。如因颱風等原因致當日不上班,則順延1天(
不含例假日)於同時間同地點舉行。
17、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詳如招標公告所訂之地點。
18、 決標原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
19、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投標廠商應為本國技術顧問機構,應附證明文件如下︰如招標文件。
20、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
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21、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台幣。
22、 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本所有權無償永久利用)。
26、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投標文件(如有更改須於更改處加蓋負責人印章)連同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資格文件、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裝入證件封內,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27、 附註:本須知或招標文件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