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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拆除工程完工日止或累計派工金額達契約金額上限
廠商資格摘要
綜合營造業(E101011)、土木包工業(E102011)、廢棄物清理項目相關之業者(J101010、J101030、J101040、J101090)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二)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檢附採購法令所規定之相關法律責任事項供參),參與投標廠商於投標後不應以不瞭解相關責任規定之理由進行抗辯;得標廠商於訂約時並應將招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
(五)廠商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機關或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最新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請自行至工程會網站下載)。
(六)投標廠商倘依營造業法第16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期間,於變更程序終結前,請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證明,依原登記事項參加投標(依據內政部93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30085248號函)。
(七)本案如開標後,有依規定須繳納差額保證金情形者,差額保證金之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八)減價須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以三次為限。
(九)本案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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