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32113@taichun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視需要可後續擴充1年,後續擴充期間為107年6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上限金額新臺幣370萬元整,後續擴充沿用原契約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2樓本局採購發包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秘書室(地址:420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6樓) 或以電子投標方式傳送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項目為「工程技術顧問」登記代碼「I101061」之公司或行號。
2.技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3.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
附加說明
壹、標價方式:總價決標,標價預算為3,700,000元整。
貳、更正公告:1.需求計畫書第貳、工作內容四、「每季」更正為「每半年」。2.工作計畫邀標書第陸、其他:一、履約期間乙方應於每月至各水資源回收中心(含截流設施及抽水站)現場督導,督導人員至少3名,其中2名需大學畢業5年以上經驗(環工、機械或電機/電子相關科系畢業)管理,督導人員需1員專任,另2員可不限專任(可由本案契約規定人員派兼)。
參、注意事項: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招標機關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參、依據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27日府授稅消字第1040269196號函規定,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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