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hhuitsai52@taichun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期間自雙方通知日起至109年12月20日(同本案履約期限),2品項之擴充金額分別為其預算金額之百分之5,「活動通知複印寄發」品項之擴充金額為1萬4,271元整,「文件資料複印裝訂」品項之擴充金額為2萬6,554元整,2品項之擴充金額合計4萬0,825元整,與原預算金額共計新臺幣85萬7,317元整,依原契約內容計算價金,雙方無須再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4樓
開標地點
本局會談區(三)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4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具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複數決標,分為「活動通知複印寄發」及「文件資料複印裝訂」2品項分別決標予1廠商。廠商可同時對前開2品項投標,惟同廠商僅得投遞1個標封,且2品項之得標廠商不得重複。
2.開標時,由「活動通知複印寄發」品項先行開標,確定決標後或確定因故未能決標後,接續辦理「文件資料複印裝訂」品項之開標。
3.「活動通知複印寄發」品項之得標廠商如另有對「文件資料複印裝訂」品項投標,該廠商即不得再繼續參與「文件資料複印裝訂」之比價及議價程序。如「活動通知複印寄發」品項因故未能決標,而「文件資料複印裝訂」品項先行完成決標,且「文件資料複印裝訂」品項之得標廠商亦有對「活動通知複印寄發」品項投標,則「文件資料複印裝訂」品項之得標廠商不得再繼續參與「活動通知複印寄發」之比價及議價程序。
4.依據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0年1月27日中市稅消字第1002200042號函規定,得標廠商須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