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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5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50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15日內開工,於開工之日起30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為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代碼為「E101011」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
1.本案水電工程原預估金額為4,348,570元整,經減項後金額為1,302,012元整。
2.等標期為第二次招標(得予縮短)方式。
二.
1.本工程於地下開挖時若發現有先人之遺骸,應暫時停止工程並提報機關進行必要之處置。
2.本期工程為建築結構體工程及必要之水電、消防工項,不含裝修、設備等工程,詳如招標文件。
3.本工程禮廳大樓為地下一樓及地上二樓之殯儀館工程。
4.本工程應配合在建之前期工程調整工程動線及工序。
5.本案承包商為建築申請之法定承造人,有關後續申請使用執照所需之裝修等相關材料(非屬本期工程之工項),由起造人負責提供並交由本案承包商辦理。
三.105年度東勢區白鶴亭殯葬設施設置工程招標契約書修正項目
1.第5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1)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於20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增加20日,原無載明)
2.第5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1)廠商自開工日起,每90日曆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得申請估驗計價1次改為(1)廠商自開工日起,每30日曆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得申請估驗計價1次(90日改為30日,原為90日)
3.新增第7條第5項:(五)履約標的需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4.第9條第四項第一款:1.廠商應於開工前,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機關核定。改為1.廠商應於開工前,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由監造單位函送專管單位核定,再由專管單位送機關核備。(新增需經監造單位審查並由專管單位核定,送機關備查)
5.附錄1第7點:7.安全衛生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未實際常駐工地執行業務,或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可歸責於該人員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於_7_日內撤換之。(增加7日,原無载明)
四.收受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裝封完成之投標標封,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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