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appy111@taichun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秘書室(臺中市西區三民路1段158號5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截標前以無記名方式領標,本案不收取文件費
開標地點
臺中市中山地政大樓4樓開標室(臺中市西區三民路1段158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602臺中市西區三民路1段158號5樓秘書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依法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其他得履行本採購案之機構、團體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詳投標須知第38點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本局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中午12時、下午1時至5時,上午8時至8時30分為本局上班尖峰時間,遞送投標文件請儘量避開此時段。
1.原公告之「投標標價清單-本局預算」招標文件,項目二之總價金額誤繕,予以更正,而原該項目公告之數量與單價及全案總計金額皆不變,非屬重大變更。
2.本案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皆為新臺幣300萬元。
3.本案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4.本案採準用最有利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最優勝廠商者,取得優先議價權,開標日期係先行審查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後續評選日期及地點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5.投標時免附總標單,直接於服務建議書詳列報價內容,並視為正式報價。
6.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含服務建議書)置於一標封內密封後寄(送)達,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外標封(投標封套)應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案名稱。電子領標者,投標時請檢附本次招標之電子領標憑證。
7.機關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應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8.若截止投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截止投標時間以次一辦公日 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若開標日 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開標時間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9.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本機關所發售之全部招標文件,俾利明瞭本工作一切有關事項。
10.其它詳見招標文件。
11.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contract, winning tenderer should get online or go to the local tax bureau of taichung city government or its affiliates to fill the large sumstamp tax statement application and pay the tax bill.)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