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w8805@taichun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中市中山地政大樓4樓開標室(臺中市西區三民路1段158號4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免收押標金,為確保廠商順利履行契約,故須繳納保證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602臺中市西區三民路1段158號5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指定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清運費達預算金額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之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並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
2.餘詳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3.廠商納稅之證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營廢棄物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依⾏政院公共⼯程委員會109年4⽉29⽇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廠商違法或違約⾏為,經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機關之採購。
附加說明
1.本次為第2次招標,本次招標文件內容與前次招標相同,採購⾦額及預算⾦額皆為新臺幣765萬元。
2.本案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得為所有國家。
3.投標時請檢附總標單、投標標價清單,總標單請加蓋廠商及負責⼈印章。
4.本案限電⼦領標無現場領標,投標時請檢附本次招標之電⼦領標憑證,並採⼀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標封內密封後寄(送)達,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外標封(投標封套)應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統⼀編號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案名稱。
5.機關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採購網,廠商應於原訂投標截⽌期限前⾃⾏⾄該網址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6.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本機關所發售之全部招標文件,並應⾃⾏赴履約地點詳實勘查,俾利明瞭本⼯作⼀切有關事項,本機關不另派員前往履約地點說明。
7.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正體中文為準,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英文。
8.其它詳⾒招標文件。
9.疫情期間,⾄本局送交投標文件、參加開標⼈員,應配戴⼝罩,並配合政府公告之相關規定。
10.得標廠商須⾃⾏上網或⾄臺中市政府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contract, winning tenderer should get online or go to the local tax bureau of taichung city government or its affiliates to fill the large sum stamp tax statement application and pay the tax bill.)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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