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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0403@taichun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27臺中市潭子區勝利路16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7臺中市潭子區勝利路16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之公司或行號。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採購標的名稱:106年度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檔案數位化委外掃描案。
2.契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06年6月30日前完成檔案掃描及光碟片燒錄。
3.履約地點: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第四課。
4.本案所定之預估數量為76,000頁,實際採購數量視合格之檔案掃描規格及數量辦理付款。
5.檔案掃描所需之人力、物力等工作及費用,皆由廠商負責,若因掃描作業過程等工作不確實致無法符合檔案管理局「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及相關措施規定,經機關檢查告知仍不改善,則機關得逕行終止契約。
6.廠商應對所屬工作人員提供一次以上有關檔案管理及應用軟體使用之相關教育訓練,履約期間廠商因人員變動等因素,亦由廠商自行辦理教育訓練。
7.廠商若因執行作業不確實,不符合所提送之工作計畫內容及檔案管理局「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致日後發生檔案管理局無法認可或提供之設備發生意外等相關問題,廠商除應免費負責完成修護外,所造成之損失災害,廠商應負責賠償。
8.履約期間,機關若發現廠商不照約定規格交貨,機關得拒絕受領,並限期於履約完成日內改善,逾期未改善時以違約論,機關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要求損害賠償。
9.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約定期限內通知廠商暫緩交貨(免計逾期罰款),但廠商不得提出保管費之任何要求。
10.採購規格、品質及其他注意事項詳如本採購案規範書。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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