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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7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1段500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後接獲本局確認通知翌日起14天內交貨(以日曆天計算)
廠商資格摘要
一、採購標的:
(一)本案所稱之禮券(提貨券)僅包含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所稱之商品禮券,不接受現金禮券。
(二)本事項適用之行業別:超級市場業(場內應有販售食品飲料、生鮮、蔬果、美妝健保、服飾、生活百貨等項目)。
(三)禮券(提貨券)須在國內共設有30個據點(內含臺中市10個以上據點)且可在臺中市及國內其他縣市使用,並應有現場實際販售據點可供參觀選購。
(四)禮券(提貨券)之使用不得設有期限及購買商品總類之限制。
(五)廠商供應之禮券(提貨券)應與契約規定相符,並在持券人提示時,獲得廠商所提供相對價之商品或服務,若有不符之處,以致造成機關損失,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六)對持有禮券(提貨券)之人員負責兌換,同時不得對持有禮券(提貨券)之人員有任何與一般消費者差別待遇或惡意情事。
(七)本契約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本提貨券。
(八)面額:
本案採購超市(大賣場)類禮券(提貨券)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秋節禮券,每份面額設計以500元*2張款式,預計採購民防人員3,058人份、義警人員3,195人份,合計6,253人份。
附加說明
(九)紅包袋或廠商禮券袋(附贈提供):
得標廠商應依前述數量免費提供紅包袋或廠商禮券袋,封面需印製如下資料:
(1)民防人員:印製3,058份,於紅包袋或廠商禮券袋之適當位置,用標楷體、字型大小16-20,印有「○○愉快」、「市長盧秀燕、警察局局長楊源明敬賀」字樣。(決標後由本局通知確定)
(2)義警人員:印製3,195份,於紅包袋或廠商禮券袋之適當位置,用標楷體、字型大小16-20,印有「○○愉快」、「市長盧秀燕、警察局局長楊源明敬賀」字樣。(決標後由本局通知確定)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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