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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2號3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提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至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後列印作為證明文件。
2.營業稅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於得標後一定期間(30日)內,應於西屯區、南屯區、南區、烏日區內須有設立維修站或場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2.為確保車輛維修品質及效率,並於本案投標須知及契約書內明訂得標廠商員工數不得少於3名(含3名),簽約前須提供所屬員工之在職證明書,並加蓋負責人及公司章。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0年度警用汽車保養維修採購案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459,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