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vcfeqd2m@tcp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秘書室收發文處(地址:414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2段30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結算驗收日止(不含審查期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研究發展服務業(IG02010)、產業育成業(J202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B01010)、藝文服務業(J601010)等相關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大專院校得檢附同意書)等,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本機關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屬特許行業者(營業項目代碼最後一碼為1者,為特許行業),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大專院校得檢附同意投標授權書)
(3)建築師、技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請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技師執業執照。(如稅捐機關扣繳單位設立申請書、執業登記事項表、證書、加入公會會員證)等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得標廠商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之。 二、投標廠商以現金繳納者(現金不得直接附入投標文件中),繳納至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代號:8760014)帳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保管款帳戶帳號:87601040094231,並取得收據聯附入投標文件中參與投標。
三、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行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預算尚未經本市議會審議通過,如預算遭議會刪減或刪除,無法如數動支時,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致或變更契約。
四、本案係一次性發包辦理,契約依上開規定辦理付款,惟須配合(上級)中央機關補助款撥付期程,俟期款撥入庫後,始得支付予廠商款項;另各期費用如逢會計年度結束,因而延遲付款,廠商應配合機關預算程序辦理各項請款作業。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