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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依本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二、增購項目及內容:
(一)項目:原契約工作項目。
(二)期間: 111年度履約期間有他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7項,付費請本分局協助辦理 遷移機、維修等或本分局維修經費、警察局補助款或其他剩餘款項,以及112年在未完成發包程序以前。
(三)金額:增購(預估)金額:260萬元。
(四)數量:以原契約載明之「分項決標清單」項目、單價及數量,由廠商按照報修項目實作辦理覈實核銷,並依前揭260萬元整為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履約期限
自111年3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或達契約上限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設理或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登記代碼「ZZ99999」之公司或行號。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當年度會員證。
4.廠商信用證明,拒絕往來及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等。
(以上餘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
附加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依據臺中市地方稅務局100年1月27日中市稅消字第1002200042號函規定,得標廠商須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依據臺中市地方稅務局100年1月27日中市稅消字第1002200042號函規定,得標廠商須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第2次公開招標依工程會88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釋例:
(一)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二)應檢附續行辦理第2次以後公開招標「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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