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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17,704,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太原路二段228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1011綜合營造業」。(詳如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1011綜合營造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055650號函附註:
1.承攬工程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於審標時發現,不予決標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2.如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採共同投標者,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核算各成員之決標金額,但協議書內容未載明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並更正之。
(2)投標廠商應繳付承攬工程手冊(影本)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專業營造業登記證(影本)供機關審查投標資格。機關得要求廠商繳付上述文件正本供機關查驗,如與投標文件不符,於審標時發現者不予決標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逕行決標予符合資格之次低標。
(3)押標金之單據:本採購之押標金金額、減收金額及繳納方式,詳政府採購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有關押標金及其他保證金之相關規定。
(4)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5)各種證件影印本:符合前項「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6)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本處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屬特許行業者(營業項目代碼最後一碼為1者,為特許行業)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7)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8)納稅證明文件:( 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已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9)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為機關審查用,廠商資格文件以投標須知規定為準)投標人於該表填寫廠商名稱,合格與不合格欄由機關審查後填具,請勿填寫。
(10)授權委託書:投標人如須委託其全權代理人辦理投標事務,則必須填具「授權委託書」一份,得於開標當場提出。
(11)電子領標憑據:採電子領標者,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竄改。並得提出係由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系統下載之證明文件,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投標系統提供之「檢驗電子憑據」功能列印電子憑據明細之紙本,未提出者得當場提出說明。
(12)總標單及標單價格均以新臺幣為準,投標廠商應按最近市場工料價格正確填寫標單。
(13)總標單總額之中文大寫國字及標價清單(或估價單)阿拉伯數字或國字不相符時,以總標單總額中文大寫為準。
(14)投標標單(應包含標單總表、標單詳細表、標單單價分析表及標單資源統計表)廠商應填入單價、複價,作為總標單之依據,其計價項目及數量不得更改,數量為1者,單價及復價均應填寫,未依規填寫或蓋章者,為投標文件不合格,其單價調整方式由機關擇定。
(15)投標廠商總標單之形式審認,總標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無效標:
1.總標單上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或設立名稱未一致。
2.總標單位核章(應蓋廠商及負責人大小章)。
3.總標單未依規定填寫或標價塗改處未蓋負責人章者。
4.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固定金額)者。
(16)所有投標文件應裝入外標封(採不分段開標者,所有投標文件裝入外標封即可),外標封應書寫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名稱。
(17)投標廠商所寄之投標文件得以機關核發之投標標封或自備封套,密封後郵寄,外標封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投標之採購標的名稱或案號。違反規定者,視為無效標,前次招標經流標或廢標後重新招標,廠商應
重新領標。
(18)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機關可自行刪改)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19)廠商經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投標者,應依「臺中市政府採購電子領標作業說明」辦理。
(20)投標文件規定廠商應用印之處,應加蓋印章。
(21)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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