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2、3樓
電子郵件信箱
z094@taichung.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局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總收文處(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2樓)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如決標日期在115年1月1日以後,以實際決標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履行採購標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依契約書第5條第1款第8目約定
廠商資格摘要
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或設有幼兒教育或幼兒保育或護理或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須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國立大專院校得檢附授權書)
其他:附加說明
壹、標價方式:公設民營太平托嬰中心總價決標,標價預算為2,395萬2,471元整;太平育賢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總價決標,標價預算為849萬3,807元整;公設民營烏日東園托嬰中心總價決標,標價預算為1,288萬1,880元整。
貳、補充說明:
1.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2.本採購案採分區裝封、分區開標、分區資格審查、分區評選與分區決標方式辦理。外標封應寫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名稱。廠商應分區投遞投標文件,並於密封後寄(送)達。同一廠商以投標、得標3區為上限,倘廠商投標3區,則其投標份數應為每區1份,開標、評選與決標順序依序為:公設民營太平托嬰中心、太平育賢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公設民營烏日東園托嬰中心;未決標區域再另行招標。
3.倘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經費依本市議會當年度通過之預算數為本案契約金額給付;本契約預算倘遭議會刪減或刪除,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將依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規中止或變更契約。
4.本案預留托育人員及行政人員薪資調整費用(含雇主負擔勞健保、勞退金提撥),依中央或本局公告政策,於額度內支付。
5.後續擴充:
(1)經機關評鑑或評核成績均為甲等(含以上)者,得後擴3年(118年、119年及120年);其中2年成績為甲等(含以上)者,得後擴2年(118年及119年);其中1年成績為甲等(含以上)者,得後擴1年(118年);3年成績均為乙等者,則不得後擴;成績為丙等(含以下)者,應終止次年契約。太平公托每年後擴金額上限為新臺幣798萬9,110元整;太平育賢家園每年後擴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83萬1,269元整;烏日東園公托每年後擴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30萬101元整。
(2)若履約期限屆滿而機關未能如期完成次年度採購作業,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擴2個月,太平公托後擴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14萬2,630元整、太平育賢家園後擴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0萬7,502元整、烏日東園公托後擴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1萬3,126元整。上述後擴條件,機關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