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2、3樓
電子郵件信箱
hsuan@taichung.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社會局多功能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3樓社會局總收文處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一、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二、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三、營業項目及代碼為「公路汽車客運業(G101011) 或市區汽車客運業(G101021) 或計程車客運業(G101031) 或遊覽車客運業(G101051)或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之公司或行號。
附加說明
壹、標價方式:第一行政區總價決標,標價預算為8,745,660元整;第二行政區總價決標,標價預算為6,155,500元整;第三行政區總價決標,標價預算為4,007,660元整。
貳、補充說明:一、本委託計畫為固定費用,106年度所需經費合計新臺幣18,908,820元整,第一行政區經費計新臺幣8,745,660元整、第二行政區經費計新臺幣6,155,500元整、第三行政區經費計新臺幣4,007,660元整。二、106年經費預算俟機關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及衛生福利部補助款金額通過時,使得於法定預算額度內依比例調整支應,倘法定程序或補助款金額未通過則該契約於其年度不生效或機關得中止委託契約或倘經費經市議會審議刪減或刪除時,可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中止契約或可調降為議會審議通過金額。三、106年度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權,俟預算通過後始得決標。本採購預算未能取得前,得先保留決標120天,如無法於前開保留期間內決標,機關得徵得廠商同意後延長保留期間。四、本案依據委託區域投標,每家廠商至多可投標2個區域,並請分區投標,廠商未勾選,視同不合格。五、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