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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2,145,516元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工程預算為新臺幣2,497萬1,080元,擴充期間為本工程簽訂日至竣工日,實際工期及經費預算等將依規(約)由機關指示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5樓(建設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5樓(建設局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國內「甲等綜合營造業」之公司或行號(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1011」)、「甲等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之公司或行號(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601010」及「E501011」)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納入評選項目中,不另列為資格條件
附加說明
本次更正公告事項:
一、投標須知:第34條、第41條及第49條,投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針對「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及「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50%。
二、投標須知第71條,修正勾選第三項。
三、投標廠商評選須知第3條第2項,原勾選內容修正為:需現場簡報詢答,並由本案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公司負責人或任職於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親自出席簡報,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以服務建議書評分,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四、投標廠商評選須知第6條,原勾選內容修正為:
1.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及權重,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不同廠商總評分相同得列為同一序位,次低分數廠商序位應接續前序位(評選序位為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再加總每位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比序位值,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序位第一(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2.序位第一(序位合計值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決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如下。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五、工程採購契約第5條第(一)項第2款第(3)目,末兩行「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修正為「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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