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間屆滿時,本會得視廠商履約狀況、配合程度,經本會評估良好者,擬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擴充金額為605萬5,000元。除駐點人員薪資、加班費及勞健保退休金等仍應符合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1.1倍規定外,其餘項目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為原則,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6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總務組免費提供招標文件電子檔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之公正及廠商投標誠信。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之公正及監督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66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駐點人員月薪勞健保等隨法令調整,其餘服務項目不予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投標須知四十五、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請裝入下列文件,有任一文件缺繳或放置錯誤信封者,視為文件審查不合格:
資格證件封:
1. 投標廠商聲明書
2. 身份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
3.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5. 押標金50萬元整
6. 電子領標憑據
7. 切結書1
標單封:
1.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 標單
3. 估價單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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