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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106年9~12月庶務工作委外採購;且該擴之期間為106年9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7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四八八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7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四八八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人力派遣公司、清潔服務等相關業務廠商或自然人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期程要求: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金額為200,000)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106年庶務工作委外採購;且該擴之期間為106年9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
2.招標機關給付費用為業務費,非人事費或薪資。自然人(可由本校投保),派遣人力之勞保、健保、勞退等費用均需由派遣公司自理。
3.工資:由校方按月支給工資新臺幣25,000元整。【含機關支付之勞保(含職災)、健保、勞退及個案自負額勞保、健保】。本案不含年終獎勵金發放。
4.前開預算金額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招標、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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