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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本案施工區域包含穿堂柱體及牆面美美化裝飾塗裝、空中走廊正面及背面裝飾塗裝美化、空中走廊裝飾燈箱、穿堂飾面塗裝之完整設計及施工。
(二)裝修設計之材質/形式與高度與須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消防檢查及建築物室內裝修辦法之相關規定,如日後經主管機關檢查本工程施作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設計及施工部分,承包廠商應負改善之責。
(三)裝修之材質,應符合建築、消防與室內裝修法規之規定,具防火功能。
(四)、影音設備櫃需求:
本案雖不包括視聽、視訊系統器材設備及裝置,但為符未來使用,線路之完整請先行設計預留。
(五)、電源開關增設與線路修繕需求:
電源開關及線路應與網路線、電話線等一併考量;並慮及未來3C設備於區域內使用的便利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2/1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三段1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或
2. 建築師開業證書 或
3.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
4.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
5.營造業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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